乡村债务危机的实质与治本方略(4)
时间:2010-10-15 23:39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崔潮 点击:次
为化解现存的乡村债务,应尽快建立国家债务清偿机制。由中央政府或者由体制问题导致的乡村债务,要通过国家债务清偿机制给予清偿。国家设立化解乡村债务准备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清偿国家应当承担的部分乡村债
为化解现存的乡村债务,应尽快建立国家债务清偿机制。由中央政府或者由体制问题导致的乡村债务,要通过国家债务清偿机制给予清偿。国家设立化解乡村债务准备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清偿国家应当承担的部分乡村债务。其来源可以是中央转移支付的一部分;对原属于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可以挂账停息。化债优先从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所形成的债务开始,将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当前全球应对金融危机,提振农村消费具有重大意义的背景下,发行专项公债作为彻底化解乡村债务前的阶段性策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出现赤字,亦不允许发行债券。因此,应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采取如下思路:对于确属应由乡镇政府或其上级地方政府(县、市、省)承担而其自身当前无力清偿的债务,可由中央财政专项公债转借乡镇财政清偿债务,在以后年度分期偿还中央财政;对于应由中央政府清偿的债务,则由中央财政专项公债清偿,列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偿还;对于乡干部超越职责举债,由其个人承担;对于村级组织、乡村企业应承担的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方式清偿。发行化解乡村债务专项公债,有助于缓解目前比较严重的乡村债务危机,令乡村债务从隐性走向公开,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控,在化解过程中形成规避乡村债务危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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