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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借贷与“以借为名”受贿的确认(2)

时间:2013-09-25 20:05来源:nylw.net 作者:蒋秋湘 管军军 点击: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关于以借贷名义进行行受贿的方式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于受贿案件从检察院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每一个步骤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持,要认定名为借贷,实为索贿,证据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关于以借贷名义进行行受贿的方式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于受贿案件从检察院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每一个步骤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持,要认定“名为借贷,实为索贿”,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出借方是否受借款方的管理或约束;借款方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有无第三人在场,除非如果行贿或受贿嫌疑人讯问时均否认第三人知晓其“借款事宜”,则可杜绝在审判环节出现作伪证的证人等。因此,笔者建议,具体办法可借鉴新加坡、香港的做法。如两地法律都将“借贷”列入“利益”的范畴,规定“公务人员与私交好友之间借贷,每次不超过2000港币,与其他人士之间借贷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港币”,并且“14日内清还,出借人不能是借款公务人员的下属,或者出借人与公务人员任职的部门无业务往来。”公务人员违背上述规定借款,就可能被怀疑为受贿。
  综上分析,张某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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