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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备案制引发的法律问题(5)

时间:2010-11-01 10:30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金锦萍 点击:
[6]刘定华,屈茂辉. 民法学[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7]郑跟党. 试论非法人组织[J]. 中外法学,1996,(5). [8]张胜先. 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思考[J]. 求索,2002,(4). [9]尹田.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6]刘定华,屈茂辉. 民法学[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7]郑跟党. 试论非法人组织[J]. 中外法学,1996,(5).
  [8]张胜先. 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思考[J]. 求索,2002,(4).
  [9]尹田.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J]. 现代法学,2003,(5).
  [10]魏振瀛. 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1]龙卫球. 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2]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刘得宽. 论无权利能力之社团,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史尚宽. 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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