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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案(2)

时间:2013-11-21 14:08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蕾 点击:
(二)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方面要多设置警告标志,提高运行人员巡视到位率,早发现苗头,即使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紧紧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坚持打击偷盗破
  
  (二)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方面要多设置警告标志,提高运行人员巡视到位率,早发现苗头,即使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紧紧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坚持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主动搞好协调,加强与城建,水利,土管,交通,农经,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好电力法法律法规与《森林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在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做到提早估计,提早觉察,及时协调处理。对具体违法违章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三)运用法律手段催收电费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赋予了县级供电企业包括终止供电等法律手段,县级供电企业应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些法律手段,加大催收电费的力度。对于不守信用,经营状况不好的客户,拖欠电费要提供担保,或者以用电设施和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做低压,对于濒临破产或者已经破产的欠费客户,县级供电企业要主动参与破产还债程序,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
  (四)坚决利用法律手段严惩盗窃电资源的案件
  对于已查明的盗窃电资源案件的人员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各地方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的惩治窃电案件的具体办法,做到百密不疏。除了做到法律方面的要求,还必须重视起窃电工作,公,检,法要积极参与配合,组成专门的反窃电机构,通过全员参与,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并在人力,物力以及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从而增强公民依法用电的自觉性,责任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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